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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执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郁陈、徐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郁陈,徐洁,程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1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林静然。被执行人郁陈,男,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徐洁,女,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程延,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郁陈、徐洁、程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园商初字第02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郁陈、徐洁、程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郁陈、徐洁、程延银行存款人民币1673039.27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韦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