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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执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何凤军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南台村村民委员会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何凤军,男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南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绍政,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何凤军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南台村村民委员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承包款,此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4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杨英杰代理审判员  王树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孟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