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三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三民初字第66号原告:毛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广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谦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