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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詹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20号原告:陈某甲,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原告委托代理人:檀某某,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乙,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告:詹某某,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金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