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詹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20号原告:陈某甲,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原告委托代理人:檀某某,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乙,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告:詹某某,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金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