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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调确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米其德道尔计与雷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确认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米其德道尔计,雷鸣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调确字第20号申请人米其德道尔计,男,1966年8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申请人雷鸣,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米其德道尔计与申请人雷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查明,申请人米其德道尔计与申请人雷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于2015年5月13日经杭锦旗交管大队巴拉贡中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本次事故造成蒙C650**号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的修配费用由雷鸣自己承担。二、本次事故造成米其德道尔计饲养的骆驼(一只)死亡的补偿费用共计肆万柒仟元整(47000元)由雷鸣承担。三、赔偿方式:现金一次性赔付清。四、此协议达成的内容,由谁签字谁负责。签字人必须承担协议签定后的所有争议的解释、并负责自行解决争议,与交警部门无关。五、此事故一次性解决,双方不得在提出任何异议,双方签字人必须信守协议,否则违约方将给付对方50000元的违约金。六、此协议一经签字立即生效,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米其德道尔计与申请人雷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 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瑞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