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吕少红与王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少红,王智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第00424号原告吕少红。委托代理人黄毅平,淮滨县148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智明,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少红诉被告王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中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