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保字第0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平与郑平、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平,郑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保字第00038-1号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74号。法定代表人吴爱民,任董事长职务。被告郑平,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3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郑波,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4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平、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查询,被告郑平在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被告郑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堰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郑平在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1×××03中的存款人民币34396.53元予以冻结;对被告郑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堰支行卡号62×××74中的存款人民币15407.84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荣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丽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