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赖永林与吴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永林,吴祖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546号原告赖永林,农民。被告吴祖俊,居民。原告赖永林诉被告吴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赖永林于2015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被告吴祖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17日,被告吴祖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定于2015年3月17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除归还借款1500元外,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将诉请变更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祖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赖永林借款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祖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全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