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深圳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深圳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44-1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户籍地址:四川省小金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4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862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862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宏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