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二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贡加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贡加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00087号原告:蚌埠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爱玲,该公司职员。被告:贡加秀,女,汉族,职业、年龄不祥,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贡加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