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行非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岷县计生局与徐某、肖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岷行非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包某某,岷县某某乡人民政府乡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岷县某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被执行人徐某,男,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执行人肖某某,女,1984年3月30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申请执行人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计生征决定[2015]第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徐某、肖某某于2012年11月6日计划外生育二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列》第十六条的规定,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和《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列》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计生征决定[2015]第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0520元,并于2014年12月16日送达。现决定已生效,被执行人徐某、肖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0520元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决定[2015]第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彬霞审判员 吕天祥审判员 王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