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郑义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义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槐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郑义兰,女,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申请人郑义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清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陈清秀,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申请人郑义兰述称:其系被申请人陈清秀之妻,被申请人陈清秀患脑梗等多种疾病,无语言表达能力。现其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清秀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其为被申请人陈清秀的监护人。经鉴定,被申请人陈清秀诊断为血管性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清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郑义兰为陈清秀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董永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