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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郑东先与泗洪县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太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东先,泗洪县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太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初字第0832号原告郑东先,农民。委托代理人尚志永,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洪县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士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军,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太前,无业。原告郑东先诉被告泗洪县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太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学志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东先及其委托代理人尚志永,被告泗洪县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建设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太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东先诉称:2013年1月,被告陈太前挂靠被告东方建设公司承建泗洪县洪泽湖湿地古徐水街工程土建工程,原告受雇于陈太前担任工地技术员。该工程自2013年1月2日进场至同年8月25日工程结束。经结算,尚欠四个多月工资未付,2013年10月8日陈太前立欠条,载明欠到郑东先技术员工资3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拖延不还,并经泗洪县劳动局监察大队处理仍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偿还原告工资款3000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东方建设公司辩称:公司承建的古徐水街15-19号、21号共六栋楼实际施工人是被告陈太前;公司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据公司了解陈太前也不欠付被告工资,古徐置业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在涉案工程现场张贴公告,要求施工工人进行工资登记,原告并未登记;原告作为技术员的15号楼工程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被要求整改。被告陈太前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东方建设公司承建泗洪县洪泽湖湿地古徐水街工程土建工程,被告陈太前分包15-19号、21号等六栋楼主体工程施工,原告作为被告陈太前的技术员参与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陈太前尚欠原告工资,经结算2013年10月8日陈太前立欠条,载明“欠到郑东先古徐水街技术员工资叁万元整”。因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陈太前拒付,故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东方建设公司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泗洪县人社局劳动监察投诉书、建筑施工合同,东方建设公司提供的公告、监理通知单、领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郑东先要求被告陈太前给付工资款30000元,由其提供被告陈太前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应予采信。被告陈太前应承担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东方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郑东先和被告陈太前系劳务合同关系,而原告主张的是劳动合同关系,两者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东方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太前支付原告郑东先工资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郑东先对被告泗洪县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太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代理审判员  崔学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思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