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朱爱平、朱学辉等与伍卫华、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朱爱平。原告:朱学辉。原告:朱新平。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巍,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卫华。被告: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权。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04号杨园教育科技创业园2号楼3-5层。负责人:邓秋鸣。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爱平、原告朱学辉、原告朱新平与被告伍卫华、被告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爱平、原告朱学辉、原告朱新平于2015年5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爱平、原告朱学辉、原告朱新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平、原告朱学辉、原告朱新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收取50元,由原告朱爱平、原告朱学辉、原告朱新平负担。审 判 长 祝 宏人民陪审员 王 伶人民陪审员 袁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方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