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长财与上海定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财,上海定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901号原告徐长财,男,汉族,1983年4月18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委托代理人徐曙明,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定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长财与被告上海定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长财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长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费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