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立行初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丰社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丰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立行初第21号起诉人王丰社,农民,电话。起诉人王丰社诉邢台市公安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王丰社诉称,2007年赵瑞晓上任村主任后,其强行把村民口粮田承包地700多亩非法转包给其亲朋同学等,起诉人王丰社因举报以上事实,被多次非法拘禁。2011年3月30日宁晋县公安局人员和耿庄桥镇政府人员以解决起诉人王丰社的信访事项为由,将起诉人王丰社骗去关押至宁晋县扣留所12日,2011年4月11日又把起诉人送去邢台市劳教所关押劳教一年,我至今也不知道是因何由被告对我非法关押。现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认定被告在2011年4月11日对原告作出的一年劳动教养是违法的,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行政行为系原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的,与其他行政机关没有关联,故起诉人王丰社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丰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枝代理审判员 刘宗良人民陪审员 郭未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