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大丰市浦江名苑业主委员会与刘珍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34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丰市浦江名苑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刘爱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珍武。申请再审人大丰市浦江名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浦江名苑业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刘珍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终字第18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浦江名苑业委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判长 李圣鸣审判员 陈志明审判员 李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缪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