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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8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元明与万艳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明,万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811-1号申请执行人刘元明,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万艳艳,女,198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教师。本院在执行刘元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万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艳艳向申请人刘元明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及借款本金20万元的利息,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35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万艳艳于2015年5月11日前本息共计给付申请人刘元明45000元(其中10000元从被执行人万艳艳工资账户内扣划),其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受理费280元申请人刘元明自愿承担。被执行人万艳艳承担执行费350元。上述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彦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