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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良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韦某申请执行黄某关于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良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韦某。被执行人:黄某。本院在执行韦某申请执行黄某关于离婚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车管、房产等部门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无房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冯雪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