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覃勋凤与尹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勋凤,尹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481号原告覃勋凤,女,199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尹健,男,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勋凤与被告尹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勋凤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覃勋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覃勋凤负担。审判员 颜家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