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铁法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蔡建华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铁法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蔡建华,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仁化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广铁检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建华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蔡建华持当日东莞东至韶关东的K437火车票,进入东莞火车站安检口准备进站乘车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民警当场从其所穿的牛仔裤左前裤袋里查获芙蓉王烟盒一个,内有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白色固体晶体一包;从其所穿的上衣内口袋查获透明胶盒一个,盒内有外用红色塑料袋包裹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白色固体晶体一包。经鉴定,白色固体晶体2包共净重80.9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以广铁检诉量建(2015)37号量刑建议书,提出判处被告人蔡建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对缴获的毒品、现场的照片以及乘车使用的车票均辨认无误;有东莞站派出所民警何某某、曹某某关于抓获被告人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的证言;有东莞站派出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证明扣押被告人白色固体晶体2包、火车票1张;有东莞站安检员杨某某目睹民警从被告人处查获毒品的证言,并对被告人的照片进行了辨认指认;有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李某某、李某出具的深(物证)鉴(理化)字(2015)0366号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携带的白色固体晶体2包共计净重80.9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有东莞站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蔡建华供述毒品是从外号“阿明”处购得,经调查了解及观看交易地的监控录像,无法辨认目标,无调取分析价值的工作情况说明;有广东省仁化县公安局水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建华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提出的量刑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建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30年1月16日止。)二、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80.94克,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的透明塑胶袋二个、烟盒一个、塑料袋一个及透明胶盒一个,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易亚峰审判员 郭 嘉审判员 全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易琴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