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泌法执裁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王宗锋与李文秀合伙协议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锋,李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执裁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王宗锋,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申请执行人李文秀,男,1961年6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泌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宗锋与被执行人李文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文秀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经本院依职权所查证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文秀在银行的存款(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予以冻结。该款在冻结期间,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或挪作它用,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德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