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任树全、王君玲、张毅同与贺延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树全,王君玲,张毅同,贺延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90号申请人:任树全申请人:王君玲申请人:张毅同被执行人:贺延奎关于任树全、王君玲、张毅同申请执行贺延奎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邯市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便于案件尽快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了(2015)邯市申指执字第19号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邯郸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市执字第9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华伟执行员 张保平执行员 权相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