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行审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顾家桥股份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顾家桥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甬仑行审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建赫。委托代理人毛乾波。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顾家桥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梅静萍。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甬仑行零五决字第100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顾家桥股份经济合作社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91.3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甬仑行零五决字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顾家桥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政府部门审批,于2008年9月擅自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顾家桥村公墓地南侧占地建设的一处公墓地管理用房,包括一幢四间单层砖混结构平房,其余土地已经水泥硬化。该地块总占地面积为991.3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145.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45.4平方米。该宗土地在北仑区小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土地规划用途均为基本农田。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确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农用地(均为耕地)。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顾家桥股份经济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的991.3平方米土地;二、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2015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顾家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4)甬仑行零五决字第100号行政决定的处罚内容。该处罚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小港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余绍平审 判 员 彭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佳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