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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高先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先桃,何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40号申请执行人:高先桃,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何丰,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先桃与被执行人何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1849.45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11849.4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丰家庭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敦胜审 判 员  叶宏开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