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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特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1与李×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1,李×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特字第00900号申请人李×1,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李×2,男,1924年6月7日出生。申请人李×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1称,被申请人李×2与申请人为父子关系。被申请人时而糊涂,时而清醒,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故申请宣告李×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申请人李×1系被申请人李×2之子。2014年12月19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诊断为:脑白质病、脑梗塞、行动不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科对李×2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医院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2临床诊断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受疾病影响,意思表达能力完全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认定被申请人李×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李×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胡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天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