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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民初字第0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汉中北团结街支行诉被告王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汉中北团结街支行,王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8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汉中北团结街支行,地址汉台区陈家营十字,负责人李玲。委托代理人刘克,系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侃,男,生于1972年7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汉中北团结街支行诉被告王侃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汉中北团结街支行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汉中北团结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汉中北团结街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徐 熠人民陪审员 王长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