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良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良,男,回族,生于1975年7月12日,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兰州市红古区新村。2015年1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取保候审;同年1月29日被拘留,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红古区看守所��被告人马良于2011年9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2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索剑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马良在兰州市红古区新村425号401室其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何某某贩卖毒品可疑物2小包后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马良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3包,毒资100元;从何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2小���。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15包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总净重0.4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良供述材料;证人何某某、妥某某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甘肃省没收实物收据;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办案说明;(兰)公(刑)鉴(理)字(2014)A0874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良无视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良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马良的认罪态度,本院认为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马良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为宜。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宋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杨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