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非审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非审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东路229号。机构代码00305048-4。法定代表人:段士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牛斌,该局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淮国土资罚字(2014)第2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申请材料中,提供了其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查明的事实和履行行政程序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及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还应当提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的情况、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强制执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人未提供。其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关 洪人民陪审员 方 化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禹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