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吴瑶琴与覃荣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瑶琴,覃荣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兴民初字第2686号原告吴瑶琴。委托代理人苏其信,广西鹏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繁平,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来宾分所律师。被告覃荣花。原告吴瑶琴诉被告覃荣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瑶琴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其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瑶琴诉称,2013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如下:“今欠到吴瑶琴水泥款人民币陆万柒千元正(67000)。从2013年10月13日开始在每一个月的叁拾号前(不能超过叁拾号),归还给吴瑶琴人民币叁仟元正(3000),直至还清为止。如果拖还欠款,则按总欠数:67000元的5%每一个月收取滞纳金。特立此据为凭。此据具有法律效力。”之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欠款。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67000元,及支付上述欠款利息17420元(利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的四倍计付,从2013年8月14日起暂算至2014年9月14日止共计13个月。),判决支付的利息应从2013年8月14日起算至被告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已退回),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一张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水泥款及约定逾期付款支付利息的事实。3,一张送货单复印件(原件已退回),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泥的事实。被告覃荣花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任何材料。经过开庭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本院认为,三者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曾是水泥供应的中间商。2012年6月初至7月初,被告向原告多次购买水泥。2013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表示欠原告水泥款67000元没有给付,双方约定从2013年10月13日开始在每月三十号之前(不能超过三十号)归还给原告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果拖还欠款,则按总欠款67000元的5%收取每月滞纳金。落款处有被告签名按手印。因被告没有给付货款,被告的身份证原件扣押在原告处。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7000元有欠条为凭,并有送货单和被告的身份证原件佐证,买卖关系清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欠条约定付款时间从2013年10月13日开始的每月30日前,故应从2013年10月30日起开始计算利息而不是2013年8月14日起算。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的四倍计付至被告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没有违反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覃荣花给付水泥款67000元给原告吴瑶琴。二、被告覃荣花支付水泥款67000元的利息给原告吴瑶琴,利息按银行贷款年利率6%的四倍,从2013年10月30日开始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吴瑶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被告覃荣花负担。因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把案件受理费付给原告。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卢璐审 判 员 覃 丽人民陪审员 韦尤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兰 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