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磊与高阳县豪华美食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磊,高阳县豪华美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306号原告董磊。委托代理人薛新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阳县豪华美食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大转盘北侧。法定代表人田小更,职务:经理。原告董磊诉被告高阳县豪华美食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有业务往来,被告购买原告的柴油,至2013年7月29日,被告共欠下原告柴油款22400元,并给原告写下欠据。后经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均未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240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即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业务往来,截止至2013年7月29日,被告欠下原告柴油款22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偿还。2015年3月2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欠款凭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董磊要求被告偿还柴油款22400元,并提交了欠条予以证实,本案受理后,被告既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应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故本院对被告高阳县豪华美食服务有限公司欠原告董磊224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阳县豪华美食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磊货款22400元。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高阳县豪华美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牛素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