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林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莫文,曹乃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林民初字第313号原告程莫文,男,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庆安县,个体,住和龙市文化街八居三组。被告曹乃起,男,1973年7月6日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住和龙市江边公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莫文诉被告曹乃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莫文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莫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有利于社会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莫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程莫文负担。审判长 李忠欣审判员 刘树君审判员 李万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星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