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江西省东盛科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江西省东盛科贸有限公司,南昌道城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大同建材有限公司,南昌五誉实业有限公司,林建新,黄敏,李平川,秦敏,王荣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保字第56号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万俊英。被申请人:江西省东盛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李平川。被申请人:南昌道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王荣德。被申请人:南昌大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黄敏。被申请人:南昌五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林建新。被申请人:林建新,男,汉族,1970年1月31日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申请人:黄敏,男,汉族,1971年1月3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李平川,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生,住福建省武平县,被申请人:秦敏,女,汉族,1992年1月24日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申请人:王荣德,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新塘杏坂阳光区,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自身财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东盛科贸有限公司、南昌道城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大同建材有限公司、南昌五誉实业有限公司、林建新、黄敏、李平川、秦敏、王荣德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 文 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澜静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