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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22号原告: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伯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忠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东二村255-259号。法定代理人:张松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晶剑,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1145元,由原告宁波燎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