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郑煌荣与陈阿贵、吴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煌荣,陈阿贵,吴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郑煌荣,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刘惠阳、方秋榕,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阿贵,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吴明明,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煌荣诉被告陈阿贵、吴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煌荣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明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煌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煌荣撤回对被告吴明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