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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洪仁申请高弘历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仁,高弘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仁,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高弘历,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张洪仁与被执行人高弘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洪仁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5月13日,被执行人高弘历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洪仁本金2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刘广建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