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荣纯与谢元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纯,谢元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陈荣纯。被执行人谢元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85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10元,公告费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谢元生价值人民币144088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卓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