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龚学珠与杨明彦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学珠,杨明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龚学珠,男。被执行人杨明彦,男。申请执行人龚学珠与被执行人杨明彦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的(2008)通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杨明彦欠原告龚学珠借款人民币121000元及自2007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0‰计付),定于2008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1000元,余款100000元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还清,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被告杨明彦自愿承担。申请人于200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余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执行费1400元,本院中止执行后,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明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龚学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60元,执行费1400元,合计人民币10276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杨明彦履行了本金100000元、利息39000元,并交纳执行费200元。申请人龚学珠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通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昌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