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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竹山执字第00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叶相兵与竹山县宇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相兵,竹山县宇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竹山执字第00420-1号申请执行人叶相兵,居民。被执行人竹山县宇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千福广场4号楼1单元。法定代表人李太勇,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3)鄂竹山执字第004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竹山县宇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2×××75的存款(全额冻结)。现因被执行人已提供其他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竹山县宇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2×××75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喻成文审判员  南金俭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