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钱昌明与任慧琴、陈昆、六安市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昌明,任慧琴,陈昆,安徽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1138号申请执行人钱昌明,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任慧琴,女,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安徽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陈昆,男,1978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安徽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57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自愿协商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5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宣圣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