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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窦汝尧、王爱平、盛清静、李振英、窦林新、王春荣、窦汝宝、付燕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窦汝尧,王爱平,盛清静,李振英,窦林新,王春荣,窦汝宝,付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窦汝尧,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王爱平,女,汉族,1989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盛清静,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李振英,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窦林新,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王春荣,女,汉族,1968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窦汝宝,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付燕燕,女,汉族,1985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窦汝尧、王爱平、盛清静、李振英、窦林新、王春荣、窦汝宝、付燕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