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08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胡光运诉被告李仕军、李仕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运,李仕军,李仕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0833-1号原告胡光运,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被告李仕军,男,44岁。被告李仕新,男,1966年1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运诉被告李仕军、李仕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标的金额100000元),原告胡光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李仕军、李仕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查询、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仕军、李仕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查询、冻结(最高限额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柳玉慧审判员 董德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宇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