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巴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小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245号原告重庆巴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51号综合大楼1栋12楼,组织机构代码78420083-5。法定代表人叶德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天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华,男,出生日期不详(未提供身份信息),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巴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巴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巴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巴通物业管理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志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