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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法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克程与被执行人宜州市石别镇屯蒙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克程,宜州市石别镇屯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法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梁克程,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智元,居民。被执行人宜州市石别镇屯蒙村民委员会,住址宜州市石别镇屯蒙街。负责人潘荣斌,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梁克程与被执行人宜州市石别镇屯蒙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立案号为(2015)宜法执字第187号。截止2014年12月12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购买宗地款54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收入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再次立案执行。再次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法执字第1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再庭代理审判员  周志军代理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覃 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