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岗信用社与原审被告杨玉红、曹殿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岗信用社,杨玉红,曹殿芝,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岗信用社。地址:吉林省抚松县北岗镇。负责人:曲中先,主任。原审被告:杨玉红,住吉林省抚松县。原审被告:曹殿芝,住吉林省抚松县。原审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岗信用社与原审被告杨玉红、曹殿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抚民二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27日,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白山检民监字(2015)第1号民事抗诉书,以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二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楠审 判 员 于延春代理审判员 李世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