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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中包派克奇包装有限公司与绍兴恒力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包派克奇包装有限公司,绍兴恒力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1497号原告:浙江中包派克奇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宣乐信。被告:绍兴恒力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卫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包派克奇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恒力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包派克奇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包派克奇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474.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295.5元,由原告浙江中包派克奇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吉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