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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樊金土与慈溪市博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金土,慈溪市博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813号申请执行人:樊金土,农民。被执行人:慈溪市博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初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2813号樊金土诉慈溪市博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慈溪市博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支付樊金土8000元,现已履行6164.87元,尚欠樊金土1835.13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慈溪市博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28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