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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与于越超、于海生追偿权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于海生于越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被执行人:于海生于越超上述双方当事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海商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0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82007.28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82007.28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海执字第323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洪波审判员  杨东学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