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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汝民初字第300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朱玲华,女,汝城县卢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给被告陈某某一次改正错误、重新和好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蒋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邓启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