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离执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王建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成,张建刚,张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执字第417-1号申请人王建成,又名三儿。被执行人张建刚,(东关)。被执行人张唤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离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建刚、张唤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40000元及利息(本金1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7月5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本金34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7月19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6个月的利率四倍计算)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418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6500元。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离民立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建刚所属车号为晋J×××××徐工牌重型专项作业车1辆。我院移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委托拍卖,于2015年5月13日因在公告期限内无人报名登记竞买,本次拍卖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建刚所属车号为晋J394**徐工牌重型专项作业车1辆,在评估价520000元的基础上降百分之二十进行拍卖,保留价为440000元。审判长 刘志斌审判员 曹俊玲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维强 来源: